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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12-24 14:38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2014年9月印发

为进一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表彰奖励积极从事教学训练和教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学院在编在岗、教龄三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第二条  优秀教师按学年度评选。每年的九月,评选上一学年度优秀教师。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20%。其中,在教学系部工作的教师占80%,在行政、教辅部门工作的教师占20%。

第三条  优秀教师评选的基本条件是:

(一)模范遵守学院教师工作规范,教案、课件、讲义(讲稿)等教学文件齐全。

(二)积极承担授课任务。在教学系部工作的教师,上一学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学院全体专任教师的平均量;在行政、教辅部门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应达到行政、教辅部门全体教师的平均量。

(三)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上一学年度,以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一篇论文;或主持、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主持、参与完成一项教科研项目。

(四)上一学年中,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在优秀等次(90分)以上。

第四条  在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教师评选:

(一)教学工作量、教科研成果、教学质量评价得分有一项没有达到基本条件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发生教学事故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的;

(五)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理的。

第五条  在上一学年中,已经获得上级“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园丁奖”、“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等个人奖项的,不再参加学院“优秀教师”的评选。

第六条  符合优秀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教师填写《优秀教师评选登记审批表》,经系部签署意见后,连同本人教学文件、教科研成果复印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依据《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优秀教师评选指标体系》,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评分;按照评选名额,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并提出候选人;由政治处提交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优秀教师由学院按照相关制度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