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微信公众号
院长信箱

今天是

你的位置:首 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12-24 14:37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2014年9月印发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师积极承担教学训练和教科研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级教学名师评选条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学院教学名师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承担学院教学训练任务的专任教师,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总数的5%。

   (二)不得评选。近三年因违纪受到法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不予参加教学名师评选。   

    二、评选原则

    (一)坚持教学与学术水平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对教学业绩、教学效果、教学艺术和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要求。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承担教学工作5年以上;

3.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积极承担学院各层次教学工作,上年度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

5.教学效果良好,主讲课程在院内外有较大影响,近两年教学质量评价合格且连续两次良好或一次优秀。

(二)基本条件(近三年)

1.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能够将学术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实践中,主编或参与教育部、公安部教材编写,主编学院立项教材或正规出版教材;

2.作为负责人完成院级教科研立项课题,或承担省部级、国家级教科研立项课题(排名前三);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面向公安实际需求,能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到公安基层送教服务,与公安实战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技术服务,取得良好实际效果,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其他计分条件(近三年)

1.院级及其以上精品课程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

2.院级及其以上教学团队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参与人最多不超过5位);

3.省级以上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建设的负责人或建设承担者(参与人最多不超过5位);

4.面向公安机关实际需求,积极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

5.参加各类教学训练、竞赛并获得一定奖励,各类教科研成果奖获得者;

6.院级及其以上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四、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

1. 符合条件的教师自愿申报,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教学名师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1000字以内的个人简介和事迹材料。

2. 系(部)要按照评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教师进行评议,从中推荐1名候选人(10人以上教师的部门可推荐2名)报教务处。

(二)组织评审

1. 教务处对系(部)推荐的教师根据核定指标按得分名次提出候选人选,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2.教务处负责对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经排除的,报院长审核,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3. 被确定为教学名师的提供讲课视频(10-15分钟)。

 

五、表彰奖励

(一)被确定为教学名师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甘肃省和公安部教学名师推荐,由教务处按照本办法在“院级教学名师”范围内评审推荐候选人,对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经排除的,报院长审核,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上报。

 、教学名师的管理

    (一)教务处对“院级教学名师”实施建档管理,每届任期两年。

   (二)教务处对教学名师根据对教学名师的管理内容进行任中、任期结束检查。

   (三)教学名师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每年必须承担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训练任务。

   (四)教学名师要严谨治学,学风端正,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任期内(两年)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1项。

1.主持完成1项院级教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2.参与完成学院教学质量工程(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实训基地建设)中的两项(排名前三);

3.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获得2项院级教学成果奖,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

    4.主编出版教材或专著1部;

5.在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院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

    (五)教学名师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教改课题立项等方面优先考虑。

    (六)在“院级教学名师”任职期内未完成任务的,不予推荐“省部级教学名师”评选。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