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等中央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学院办学规模、效益与特色协调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实际,成立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工作的研究咨询和指导机构,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院发展需要,对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学院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和专业教学系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带头人)、教辅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各专业教学系部成立由本部门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带头人)、教研科长、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骨干教师及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专业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院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学院重新任命。因工作调整或人事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参加活动时,可视情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安工作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确定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岗位(群)所需知识、能力和素质;
(二)指导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三)指导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
(四)指导专业设置、专业调整等有关事项;
(五)指导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评估验收、经费使用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七)研究专业建设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参会人数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由全体委员集体研究审议,形成一致性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公开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表决人数半数的为通过。
第九条 拟提交专业指导委员会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应当由主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提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