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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培养方案编制与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12-24 14:3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与管理办法

                                                         2014年9月印发

一、总则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二)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人才培养方案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突出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为民”思想的培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以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为依据,做到既要根据警察职业能力、岗位需求、岗位规范来构建课程体系,又要适时根据公安工作任务、工作过程系统化开发和设计课程,妥善处理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需求与教学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公安实战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三)主动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突出警察职业和专业特色。专业系(部)要注重分析研究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特点,关注公安专业工作对人才需求的发展趋势;以警察德、能和岗位需求为目标,以培养警察综合素质和实战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专业特色;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和实施过程邀请公安实战部门的专家或业务骨干参与,努力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

(四)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以就业为导向,以适应公安工作需求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基础理论课设置以必需、够用为度,以强化应用和服务提高专业能力课程教学为重点;专业课设置以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突出职业精神、专业能力和警务技能训练课程教学为重点。同时,根据培养对象和学生就业情况,在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过程中应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和就业指导服务,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五)加强实践能力培养。积极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把能力培养贯穿教学全过程。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的时间和内容,形成具有警察特色的教学训练运行机制,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识水平与操作能力相结合,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相结合,动脑与动手能力相结合的素质和能力。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要求

(一)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专业所在系(部)也可以根据社会或公安工作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应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系(部)具体负责。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应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意见,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四)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要点说明

1.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结构应以岗位核心职业能力标准进行整体优化设计,按照通识课、专业课和素质拓展课等平台进行构建。

2.明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特征,以应用为主旨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必修课的教学总时数应控制在1600至1800学时之间,周学时在20至26学时之间。必修课中,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总时数的40%。

3以拓展学生的人文素质、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前提,同时紧密结合当前公安工作新形势和公安工作新特点,适时安排选修课和讲座课,选修课和讲座课教学时数控制在300-340学时之间

(五)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2.培养模式;

3.学制与学历;

4.时间分配;

5.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

6. 实践教学环节与要求;

7. 军训与国防教育环节;

8.考核;

9.教学原则与要求。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年5月上旬,根据教育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等,提出制定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部)。

(二)各系(部)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本系(部)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三)各系(部)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提交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发执行。

五、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二)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课程标准和实训大纲。

(三)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学时、教学环节、进度、考核方式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应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并按系(部)、教务处、主管教学副院长等逐级审批。

(四)教务处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安排学期课程和教学任务,教学实施计划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发。教学实施计划须在上学期放假前制定下发。

(五)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实施计划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标准、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六、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变更

人才培养方案可以适时根据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需求及专业改革的需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原人才培养方案时,由相关系(部)提出申请及相应的论证,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送教务处。

(二)凡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开课课时、开课学期及实践环节变更的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凡增加课程、取消课程、考核方式及开课单位变更的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三)凡属新增开课课程、开课学时与实践环节变更,须附新的课程标准(含实践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提前一个学期按上述程序申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五)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院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