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聘任管理办法
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聘任管理办法
2014年3月印发
为规范学院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的聘任和管理,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资格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支持公安教育事业;胜任我院教学科研工作,并能对学院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拟聘任客座教授的,应当是在公安或相近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省内外专家、学者和公安机关业务部门领导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基层公安机关业务骨干;
(三)外聘教师(教官)应当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校教师和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公安机关民警。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二、职责和任务
(一)客座教授
1、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提出指导性意见;
2、指导或参与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3、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为学生、学员授课或举办讲座2-3次。
4、应邀参与学院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外聘教师(教官)
1、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履行教师基本职责,自觉维护教学秩序;
2、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训练计划开展教学训练。
三、聘任程序
(一)客座教授
1、学院需要聘任的,由教务处负责考察选拔,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聘请客座教授登记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后聘任。
2、系部需要聘任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并提交学历、职务、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聘请客座教授登记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后聘任。
3、聘任的客座教授统一由学院颁发聘书。聘期三年,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
(二)外聘教师(教官)
1、学院需要聘任的,由教务处负责考察选拔,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外聘教师(教官)登记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后聘任。
2、系部需要聘任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任务,并提交学历、职称、教师资格、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填写《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聘教师(教官)登记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批后聘任。属首次聘任的,系部应当在申请前安排试讲。
3、批准聘任后,学院颁发聘书。聘期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
四、管理与考核
(一)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的管理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实施。
(二)系部负责本部门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的岗前培训、日常联系和工作接待。岗前培训包括学院教师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等,对未进行培训或培训内容不完整而造成教学事故或其它影响教学训练工作的,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三)聘任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院《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考核评价指标》,对客座教授、外聘教师(教官)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四)聘期届满、年度考核合格且需要续聘的,由管理部门提出续聘申请,按正常程序审批。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学院予以解聘。
五、待遇及酬金
(一)客座教授
普通课时酬金按照80元/课时计发;专题讲座、报告及教科研、学术活动酬金根据具体情况按每次600—2000元支付。酬金的统计、审批及发放由其管理部门负责。
(二)外聘教师(教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行政职务者,课时酬金为40元/课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行政职务者,课时酬金为50元/课时。课时及酬金核算、审批、发放由教务处统一按照教师工作量制度实施。
专题讲座、报告及教科研、学术活动酬金根据具体情况按每次500—1000元支付,由所属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审批和发放。
(三)客座教授和外聘教师(教官)不享受学院正式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医疗等待遇。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