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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12-24 14:09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

2013年5月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训练质量,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指在编在岗的下列人员:

(一)学院已聘任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院虽未聘任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教师工作量范围

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性质不同,分为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两类。

(一)教学工作量。指课堂授课(含理论课和实践课)时数。包括列入学院各类教学训练计划的授课、专题讲座、模拟实训及公务员考试辅导、模拟面试等。

(二)非教学工作量。指教师课堂教学之外的其他工作数量。包括命题、监考、阅卷、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经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必要时须经院长)批准的教学竞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代表队组织训练、运动会组织、业务实习、业务调研、挂职锻炼、带队指导学生业务实习及学院指派的其他专项工作。

(三)未列入教学训练计划或与部门职责、个人职务相应的

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党课、团课、技术咨询和服务等不计工作量。

第四条 教师年度工作量定额(以“课时”为单位计算),指每名教师在一年度实际教学期限内应当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非教学工作量之和。其中,教学工作量以全院教师前三年教学工作量的平均数量确定,非教学工作量为50课时。

在行政和科研、实验实训、图书馆等部门工作的教师,每年在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必须完成不少于20课时的非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标准

(一)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标准

1、为学历班、试点班授课:一个区队(标准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两个区队(中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2的系数计算;三个区队及以上(大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5的系数计算。

2、为在职民警培训班授课:60人(标准课)及以下,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2的系数计算;61-120人(中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4的系数计算;121-180人(大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6的系数计算;181人及以上(特大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8的系数计算。

3、实践教学课按标准课计算工作量。需多名教师同时组织实践教学的,经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必要时须经院长)批准,每人按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

4、公务员考试课:一个区队(标准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1的系数计算,两个区队(中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3的系数计算;三个区队及以上(大课),按实际授课时数乘以1.6的系数计算。公务员模拟面试每人每天按6课时(上下午各3课时)计算。

(二)非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和标准

1、监考一次每人计2课时。

2、命题一套(含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计6课时。

3、批阅一个区队一门课程试卷计4课时。

4、指导一名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计3课时(以实际指导记录为准核算)。

5、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一个区队按2课时计算。

    6、经系(部)、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必要时须经院长)批准参加的各级各类教学竞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运动会、学生代表队等组织训练工作,根据活动实施方案,每项活动视情按10—50课时计算工作量。

7、教师参加业务实习、业务调研、挂职锻炼、带队指导学生业务实习和学院指派的其他工作,一天计2课时工作量(寒暑假一天计4课时工作量)。

8、经系(部)、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必要时须经院长)批准并另行发放课时津贴的函授课、自考辅导课以及教师到基层公安机关“送教服务”课,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因教学计划课时较少而无法完成年度工作量定额的,由教师本人依据学院和自身实际,经系(部)、教务处和主管副院长批准,可申请兼带一至两门其他课程,并积极完成非教学工作任务。

第七条 罚则

(一)教师无故不服从系(部)安排授课任务的,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二)教师工作量达不到年度定额80% 的,年终考核不得进入优秀、良好等次,并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三)教师因个人原因,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定额工作量的,推迟一年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教师工作量按月由课程所在系(部)统计,次月2日前由系(部)填写《教师工作量统计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主管副院长和政治处审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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