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弹性坐班暂行规定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12-2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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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弹性坐班暂行规定
2013年8月印发
第一条 为体现教师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便于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必须确保完成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重大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确保政治业务学习、教科研活动、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与《教师工作量暂行规定》中的“教师”含义相同。
第四条 具体规定:
(一)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和放假前两周正常坐班,不实行弹性坐班制度。
(二)各系(部)每周确定三个半天为教师返校日(含星期三下午)。返校日期间各系(部)或教研科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和教科研活动,具体时间由各系(部)根据教师上课情况自定。星期三下午一般为学院会议或教学部门会议时间(学院和教学部门没有统一安排时,系(部)或教研科应视情自行安排集体活动)。
(三) 系(部)正、副主任轮流弹性坐班,负责处理系(部)日常事务。
(四) 教师在弹性坐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兰州市区;如确需离开,须经教研科、系(部)和主管副院长审批。
(五) 教师在弹性坐班期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六) 遇有重大活动或突发应急事件时,学院和系(部)可决定取消弹性坐班,要求教师参加或返校。
第五条 罚则
(一)教师在弹性坐班期间,无故不参加学院、系(部)和教研科组织的集体活动,按旷工论处。
(二) 教师在弹性坐班期间不遵守学院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